一、商标权质押概念
商标权质押是企业的一种手段,目前国内多省市地区都鼓励企业利用多年来积攒的无形资产来进行合作,各大银行也对一些信誉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质押,主要体现在曾获得省商标中国商标的企业居多。
商标权质押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品种,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权作质押物,从银行取得,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一种方式。对象为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且已获得中国商标或获得省商标的企业,有3年连续盈利纪录,其商标权的价值经专门的商标评估机构确认,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内,原则上可向银行申请不**过其商标权价值50%的一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中长期不**过3年。
二、申请商标权质押流程
1、商标注册人应持《商标注册证》和银行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向银行提出申请;
2、银行收到人的申请后,应对人的用途,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人给予答复;
3、人与银行达成初步意向的,由人委托银行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商标评估,并持该报告与相关材料与银行签订合同;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合同;
6、人将商标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三、申请注册商标权质权登记所需文件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主合同和注册商标权质权合同;
4、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出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标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十八条关于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
商标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权质押登记证》。